日前,為了維護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吉林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發布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明確津貼標準為200元/月,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7月、8月,低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2月、12月。
按照《通知》內容,吉林省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高溫戶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勞動者所在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且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低溫戶外作業,且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上述高溫和低溫津貼規定,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用工單位原則上按月發放勞動者高溫、低溫津貼。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事假、曠工等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其當月實際出勤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天數折算津貼。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津貼,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也按從事高溫、低溫的天數折算津貼。如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9.2元。
《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同時還明確,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低溫津貼,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原來已有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低于此次發布標準的按新標準進行發放,高于此次發布標準的按原標準進行發放。(柳姍姍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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