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規定明確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不再過多限制經營者的標價方式、靈活規定網絡交易明碼標價的形式,對于明碼標價規則和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加科學合理。
價格欺詐是價格違法行為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但在現實生活中,價格欺詐行為屢見不鮮。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22年“6·18”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剛剛過去的“6·18”促銷活動期間,價格促銷是消費負面信息集中領域之一,輿情關注點為先漲價后打折的虛假促銷行為。
早在2000年和2001年,原國家計委先后出臺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兩部規章成為價格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有了新的變化,表現形式更加復雜,原有規定已經難以適應價格監管執法需要。市場監管總局對其進行整合修訂,全面梳理提煉,大大增強了規章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共列舉了13種價格欺詐行為,規定較為分散、復雜。此次新規將價格欺詐認定規則進一步凝練,使價格欺詐“畫像”更加精準。針對價格欺詐的新情況新問題,又增加了新的規定。面對電商銷售、直播帶貨暴露出的問題,將“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列為價格欺詐;針對一些商家通過積分、禮券促銷卻又不履行承諾的現象,規定明確“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也屬于價格欺詐。
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是一個問題的正反兩面。明碼標價不僅是表示價格,經營者還應當標示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對價格所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有全面準確的認識。反之,如果故意遮遮掩掩,“話到嘴邊留半句”,就涉嫌價格欺詐。此次新規明確指出,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構成價格欺詐。比如,某飯店宣稱某菜品打八折銷售,但消費者結賬時才被告知須“達到最低消費標準”方可享受八折優惠,就屬于這種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新增了豁免條款,明確了從輕情形。“成交結算后,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標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等三種情形,不認定為價格欺詐。經營者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這些變化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便于有關部門更好地開展價格監管執法,提升監管效能,也為廣大經營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為指引,引導其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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