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李劍軍、通訊員李慧敏)“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3月1日起施行的《荊門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向建筑物外拋物品、違規吸煙等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依法“硬約束”。
《荊門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該市第一部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法規,去年已由該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并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了綜合性、前瞻性、實用性的規定。
“條例堅持與時俱進、問題導向、綜合施策,體現地方特色。”荊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林勇介紹,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該條例對佩戴口罩、禁食野生動物、使用公勺公筷等提出了要求,規定了適度備餐點餐、文明健康用餐等內容。針對當前開車、過馬路時使用電子設備影響通行安全情況,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時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和觀看視頻節目;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時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等內容。
按照“立法解決問題”的導向,該條例重點把長期困擾荊門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短板弱項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如養犬擾民、噪音擾民、車輛亂停亂放、出租車違規經營等納入其中予以規范。考慮到少數違法的不文明行為社會危害性不高,條例規定了參加社會服務代替通報批評和罰款的內容。
該條例重在教育引導,僅就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未作規定的違法行為設定罰則,包括違反吸煙管理、違反拋物管理等內容。如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法律、法規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內吸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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