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成都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從事學科類培訓的線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由銀行監管,若培訓機構“跑路”學費可通過賬戶監管銀行退還。
細則要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以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并行的方式進行綜合監管。這些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包含現金)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
細則規定,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代管、代存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且不得跨學期收費;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細則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含了該細則印發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細則逐一明確了資金流入、資金沉淀、資金劃撥等全流程監管內容,從預收費規范、預收費托管、退費規范、相關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構筑了制度性的“防火墻”。(李娜)
關鍵詞: 明確了學科類 培訓全流程監管內容 納入監管范圍 成都構筑制度性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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