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又邁出重要一步。5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銀保監會在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制定的綱領性文件,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統一裁量,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和行為。
業內認為,《管理辦法》從金融消費者視角切入,對于統一各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執法標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此前,銀行保險業缺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統一監管標準,相關監管執法更多集中于“事后”,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等風險暴露、消費者權益受損后,才得以規制整改。
對于《管理辦法》的出臺,中國銀保監會表示,將有利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明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進一步規范機構經營行為。包括從規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范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群服務要求、規范營銷催收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從收集、使用、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等。
據悉,這八項基本權利曾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得到明確。不少分析認為,《管理辦法》結合具體金融消費場景,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為銀行保險金融機構的“賣者盡責”列出了清單。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數字化轉型活躍,大量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消費者行為模式的變化,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挑戰。與此同時,監管也持續發力,加大對消費投訴的督查,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來自中國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21年,銀行保險業全系統接聽消費者來電249萬通,處理消費者投訴51萬件,投訴數據快速上升。各地糾紛調解機構成功化解糾紛11.47萬件,全年一年共清退、賠付消費者245億元。
守護金融消費者“錢袋子”,在監管發力的同時,還需進一步筑牢權益保護“防火墻”。
自2020年《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以來,金融用戶權益保護政策持續出臺。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相繼推出和完善各自領域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規則,各地也在地方金融監管法規中增加了一系列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內容。
此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推進也不斷傳出新的消息。今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前我國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件基本成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具有可行性。相信隨著立法的推進和監管規則不斷細化完善,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將不斷增強。(北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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