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簡易程序處罰是怎樣的
交通違章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采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能否復議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不能復議,但可以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等情況下僅有財產損失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關鍵詞: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能否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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