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不少主播進入餐飲探店行業,許多消費者也會通過探店主播的視頻推介,“種草”或“避雷”。這種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飲商家當作“流量變現”渠道,但由于缺乏規范、主播良莠不齊,也出現虛假推薦、數據造假等情況。部分主播“探店”變“探錢”,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這也讓商家苦于“被探店”。(8月7日《瀟湘晨報》)
短視頻時代,一部手機就可以完成拍攝、剪輯乃至直播,自媒體賬號因此大量涌現出來。其中,一部分主播就以“探店試吃”作為副業或主業,有的吃遍本地餐館后,還把探店范圍擴大到其他省份。從表面上看,這種“探店試吃”創造了三贏:探店者增加了粉絲獲得了流量等收益;可幫助消費者“掃雷”;還為試吃中推薦的餐館吸引顧客增加人氣。
不過,當“探店試吃”變成一種生意,探店者對餐館所做出的評價也就“變味”了。雖然有的探店者是免費探店試吃,但大多數探店者是根據自己的粉絲量,以“探店試吃”名義搞商業推廣,即粉絲越多向商家收費越高。據說探店者一般推廣收費在2000元至6000元,而頭部探店者則是萬元起步,在利益驅動下,某些探店者就會為餐館說“好話”。
如果某些餐館不愿意付款推廣,探店者則會以環境不好、服務差、難吃等惡評報復餐館,以逼迫餐館接受“探店試吃”的推廣服務。也就是說不管探店者是否收費,都可能充斥著“偏見”,即餐館付款就選擇性說“好話”或者搞虛假宣傳;如果餐館不付款,探店者會說“壞話”乃至“潑臟水”。
因探店者站在消費者角度來評價餐館,法律也賦予消費者監督權,所以,餐館經營者很難對探店者的不客觀評價進行反制。于是探店者也就不擔心餐館反擊自己。但是,探店者不客觀點評餐館,且通過網絡廣泛傳播,會破壞餐飲市場公平競爭,損害不付款推廣餐館的聲譽。同時,還會誤導其他消費者“踩雷”。因而,亟待對“探店試吃”行為加以規范。
明確“探店試吃”是廣告行為,這是規范的核心。由于這種行為充斥著商業推廣的味道,且背后隱藏著流量帶來的生意,應統一明確為“廣告”,依據廣告法律進行管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只有讓“探店試吃”視頻標明“廣告”,才能避免誤導。
首先,制度層面應明確“探店試吃”視頻屬于廣告;其次,要求網絡平臺對這類短視頻加強審核。再者,要引導餐飲商家理性對待“探店試吃”,既不要接受探店者為了錢說假話,也不要縱容探店者“潑臟水”。從消費者角度來說不要把 “探店試吃”當標準,因為即使探店者免費推廣,以個人口味、視角評價餐館難言客觀,何況探店者大多搞收費推廣。
只要消費者認清“探店試吃”真相,就不會被探店者誤導,那么探店者拍攝、發布的短視頻就不會帶來多少流量,也就很難帶來更多生意。還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探店者為了證明某某餐館的飲食很美味,往往過度點餐造成浪費,這也有待于依規糾正。總之,“探店試吃”現象已野蠻生長幾年了,促進了餐飲消費也存在不少亂象,該是統一規范的時候了。(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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