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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吳慶生
請客送禮、托人辦事這種現象時有發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打點費”能通過訴訟要回來嗎?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結了兩起類似案件,兩起案件原告均敗訴。
案情顯示,原告劉某稱,其女兒高考成績不理想,無法就讀心儀的高校。多方打聽,得知張某“能耐大”,可以通過關系讓其女兒就讀心儀高校,劉某遂與張某達成口頭協議,請托張某辦理女兒上學事宜,并先后向張某的朋友胡某轉款13萬元。雖然張某有托人“找關系”,想促成此事,但最終并未辦妥,劉某遂將張某、胡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3萬元。
另一案件的原告曾某稱,他想在社保部門為自己辦理“特殊行業退休”,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因條件不夠未能辦成,于是找到趙某幫忙。趙某聲稱自己“認識人”,要曾某“存20000元到他銀行卡上,人家能幫忙的話,就用這錢適當感謝下人家。”曾某遂先后向趙某轉款共20000元,但后來事情并未辦成。趙某退還了曾某1700元,曾某要求趙某退還另外18300元無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上述兩個案件原告均敗訴,即“打點費”未能要回。
辦案法官介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升學錄取、職工退休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上述案例中,原告輕信他人具有“走后門”“潛規則”的能力,以獲取相應的目的而進行的請托等行為具有不合法性。
這種試圖繞過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獲取其本不應享受的權利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基于此形成的債務均不受法律保護。故法院對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護非法交易!法律的作用是體現公平與正義,而絕不是為不法行為‘保駕護航’。”辦案法官提醒,同時,法院判決駁回請托人的訴訟請求,并不意味著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為,請托人可以通過向紀檢部門舉報或向公安部門報案等形式,查實其中是否存在受賄行為或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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