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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5日電 (黃盛)據中國證監會消息,日前,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作出優化,并從任職、持股、重大業務往來等方面,細化了獨立性的判斷標準,明確了八種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具體來看,不得擔任獨董的人員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具備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同時,《獨董辦法》還改善了選任制度,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等,并明確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兼職要求。
此外,根據《獨董辦法》,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等情形的人員;上市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應當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另據了解,《獨董辦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設置一年過渡期。
(責編:魯婧、呂騫)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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