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車輛能重復保全嗎
如果車輛已經被保全,仍然可以輪候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從性質上看,前者屬于不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后者屬于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其次,從法律效力上看,重復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輪候查封發生查封效力則附有條件。輪候查封是否及何時生效,取決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經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的,輪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財產經拍賣、變賣或抵債而使查封的效力消滅的,輪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之時,輪候查封始自動生效。
二、車輛保全申請書的格式
申請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地址:xx省xx市xx區/縣,身份證號碼:xxxx,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申請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地址:xx省xx市xx區/縣,身份證號碼:xxxx,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依法查封被申請人xx發展有限公司擁有的xxx號小貨車,保全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依法查封被申請人xxx擁有的xxx號轎車,保全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為避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請人逃避債務,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在判決后得到實現,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立即查封被申請人上列財產。申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并提供相應擔保。
此致
xx省xx市xx區/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三、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從司法實踐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行政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議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點審查擔保情況后,幾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對此往往不能理解,認為賠償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車,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對方當事人找了關系、走了后門,誤解法官辦案不公,埋怨社會風氣不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負墊付義務。車主不是民事賠償的直接責任人,就是負民事賠償墊付義務的責任人,車主一般都會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受害人申請保全該車主的機動車,法院一般會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施行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盜用人駕駛偷盜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購買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出臺之后,解釋中規定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保全該機動車,因機動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就不會同意受理該財產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所負的墊付義務,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一致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責任主體,對該機動車還能采取保全措施;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認定車主負有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認定車主不負賠償責任,那么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即車主),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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