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于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于行紀范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四、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行紀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1、在我國行紀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
(1)當事人就爭議的事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2)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
(4)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判決。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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