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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5月16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進一步規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的行為,明確了申請程序以及規則適用、材料要求、實施安排等。
全球存托憑證,簡稱GDR,指在全球范圍內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可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金融市場交易。隨著相關規則的不斷落地,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加速推進發行GDR。
如何看待這樣的趨勢?經濟之聲《財經態度》采訪了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他認為,這體現出我國企業融資發展的需求,也是企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同時還反映出企業進行股權結構優化的意愿。
企業發行GDR,能夠提升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品牌影響力,在境外的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與業務伙伴群體中形成廣告效應,為企業長遠發展以及國際化戰略打下堅實基礎,這也是企業國際化進程的重要一步。同時,發行GDR可以讓更多的境外投資者、尤其是優質的長線機構投資者進一步了解境內公司,從而引進具有協同效應的產業投資者、戰略投資者,實現公司業務調整,通過股權多元化進一步完善治理、激發長期發展活力。
在募集資金方面,發行GDR可以拓寬公司的境外融資渠道,為公司一次性募集較大規模的外幣資金,從而為開展境外項目的投資建設和并購計劃提供便利。
隨著境內公司發行GDR的節奏不斷加快,相關配套監管政策相繼落地,此次發布的《指引》,主要目的是規范企業發行GDR的行為。田利輝表示,《指引》對一系列操作步驟進行了規范,還要求合理確定融資規模。通過統籌監管,既能夠保證企業順利進行境外融資,也能夠防止境外資金對境內市場造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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