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張靜律師解答:不構成,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若任何一方因疫情被隔離,另一方都需要給與適當的忍耐及退讓,不能立即主張解除合同。如下面這個案件,還不是買家本人被隔離,而是買家的女兒被隔離導致無法去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也認為賣家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買家是70多歲的老人,其女兒想給父母買套房安度晚年。但由于疫情女兒所住小區被隔離,無法陪同父母去辦理過戶手續。一審法院認為買家可以找其他人陪同去辦理過戶,構成違約。二審法院認為房屋實際上就是買家女兒買的,父母什么都沒操心,女兒被隔離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不屬于違約,改判駁回賣家要求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關于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一方構成違約的問題。從查明事實可知,張買家年過70歲,涉案房屋實是劉女(張賣家女兒)為張買家及其配偶劉父購買用于養老,具體購房事宜一直由劉女辦理,包括協商房屋價格為268萬元及在未向所在單位報備情況下私自前往廣州多次預約辦理遞件手續,且由劉女通過公公牛某、婆婆張某賬戶已向王賣家支付了70萬房款。在辦理遞件手續過程中,由于出現稅費增加問題雖導致雙方交易有所耽擱,但從2021年6月30日王賣家、張買家均到達不動產登記中心準備辦理涉案房屋過戶事實及此后王賣家2021年7月3日、7月9日、7月15日發出《房屋買賣履約函》來看,張買家并未因稅費增加,王賣家也未因合同約定6月30日前未完成過戶手續而拒絕繼續履約。2021年7月15日,在王賣家通知劉女于2021年7月20日前配合其到廣州南沙房屋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及支付剩余樓款時,劉女回復“對不起,按照社區和單位的要求,我和我媽需要隔離十四天。”由此可見,劉女已知曉王賣家該通知,而此時劉女正處湖南某小區家中,其因實行14天居家隔離防疫措施至第二天7月16日才屆滿,作此回復并無不妥。2021年7月21日,王賣家向張買家發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函相距上述微信協商也只有僅僅幾天時間。故,在雙方協商交流尚未暢順的情況下要求張買家對王賣家的通知及時作出回應顯然要求過高。另從中介人員甄某強的陳述來看,中介人員甄某強在7月15日以后曾多次主動或通過他人聯系王賣家,而王賣家均未予理睬。此后,王賣家于2021年7月21日向張買家、劉女一方及中介方發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函。綜上,在買方解除隔離后,雙方未對交易遞件時間進行充分有效協商的情況下,本案王賣家先提出解除合同拒絕繼續交易已構成違約,其前述發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函并不發生法律效力。一審對此查明事實不清,認定張買家構成違約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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