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辭退懷孕的女員工嗎?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可以辭退懷孕女員工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有權辭退懷孕女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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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員工在孕期是受特殊保護的,具體表現為以下三點: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強行依照第40條、第41條解除與懷孕女員工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要支付2N的賠償金,根據女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
2、懷孕女員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例如,女員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簽,此時不應立即與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把勞動合同順延至女員工懷孕情形消失時再談續簽事宜。
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工作強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員工懷孕是擁有了萬能保護傘,無論什么情形下公司都不能解除與女員工的勞動合同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懷孕女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公司仍然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比如懷孕女員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與兩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等。懷孕女員工存在這些情形時,公司可以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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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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