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小區停車這一老大難問題,小區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了《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了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等,業主若對此有異議,是否有權撤銷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認定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車輛管理辦法》作出程序適當、未侵害業主的實體權益,最終判決駁回業主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視同第二輛車?《車輛管理辦法》受質疑
【資料圖】
張先生是芷岸小區的居民,購房時同時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個地下產權車位。因生活需要,張先生購買了第二輛車,又租用了一個地面停車位。
2022年初,張先生至小區物業公司繳納地面停車位的停車費,原以為按照慣常150元/月的標準繳納,卻被告知其租用的地面停車位收費標準是300元/月。張先生不解,工作人員遂拿出小區業主大會剛表決通過的《車輛管理辦法》向張先生解釋。
《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載明:地面車位每戶業主的第一輛車收費標準150元/月,每戶業主的第二輛收費標準300元/月(已經擁有一個產權車位的業主,如還需租用小區車位,視同第二輛車)……
按此規定,已經購置了一個產權車位的張先生,其租用的地面停車位就要視同第二輛車的收費標準,即300元/月繳納。張先生對該辦法的規定不能接受,遂將芷岸小區業主大會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車輛管理辦法》中的上述條款。
一審:《車輛管理辦法》合理調節資源分配
一審中,芷岸小區業主大會向法院陳述了《車輛管理辦法》的形成與發布過程。
2021年10月22日,芷岸小區業主大會發布召開業主大會的公告,擬對小區的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等以書面征求意見形式進行表決。如超過半數業主同意,上述文件生效……同時,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一并在微信公眾號及小區的公告欄中發布,《車輛管理辦法》就包含在管理規約之中。
2021年11月13日,表決結果公告載明:表決票送達3077張,回收1997張,占業主人數64.90%,占建筑物總面積68.7%,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其中就管理規約的表決,同意票2611張,占業主人數比例84.85%,占建筑面積比例85.24%……
至此,包含《車輛管理辦法》在內的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等文件生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芷岸小區業主大會以表決形式制定《車輛管理辦法》,有利于避免小區車輛無序停放、破解業主爭搶車位之困,合理合法。該《車輛管理辦法》合理調節了資源分配,既確保了每戶業主基本的停車需求,又抑制了部分過高的停車需求,對小區全體業主平等適用,對擁有地下產權車位的業主需租賃地面車位按第二輛車對待的做法,不構成對地下產權車位業主權益的侵犯。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請。
二審:業主程序權利及實體利益未受侵害,維持原判
張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業主撤銷權的行使,應從業主程序權利及實體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兩部分審查。
首先,關于《車輛管理辦法》的作出程序是否適當。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經過相應占比的業主參與表決或同意。根據一審查明事實,《車輛管理辦法》包含在管理規約中,且經過相應表決程序。關于小區停車資源的分配并未超越小區內重大事項的共同管理權的范圍,表決權的行使也經過了相應的法定程序。故《車輛管理辦法》作為業主大會以表決的形式制定的管理辦法,在作出程序上并無不當。
其次,關于《車輛管理辦法》是否侵害了上訴人作為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280條的規定,業主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侵害。具體到本案中,在涉案小區車位配置比低、小區存在“停車難”問題的背景下,涉案小區業主大會以表決形式制定小區車輛管理辦法,設定業主停放車輛、租賃車位及停車收費的管理辦法,系積極尋求破解業主爭搶車位之困的業主自治。該辦法系基于小區整體業主的停車利益考慮而對小區車位事宜作出的規范,通過以“戶”為單位,進行業主承租順位的調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對擁有地下產權車位的業主需租賃地面車位按第二輛車對待的管理方案,固然需要地下產權車位業主讓渡部分利益,但該管理方案系基于大多數業主行使自治權利所作出,在緩解停車矛盾上確保了每戶業主的基本停車需求,具有合理性,且并未超過大多數業主的容忍義務范圍。
最終,上海一中院駁回張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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