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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在審理一起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創新緩刑考驗期低碳行為制度,并向被告人發出首份“低碳行為令”。這是法院貫徹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開展綠色低碳社會行動示范的具體實踐。
“低碳行為令”是什么“令”?為確保被告人低碳行為承諾得到全部履行,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制發了“低碳行為令”。具體做法是,法院責令被告人使用“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學習環保和“雙碳”知識,并保證在一年時間內通過符合APP所設定的個人綠色低碳行為,獲取2000分個人碳積分,所獲取的碳積分全部通過“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予以捐贈或注銷。
法院發出“低碳令”,這一創新舉措是對采取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措施的有益補充,體現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的決心。從司法案例看,被告人擅自超越許可證準許范圍和數量采伐林木,不僅要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但是,所謂生態修復,并非以補種相應數量的樹木這一方式“一補了之”。在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中,侵權人的行為均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這種人為破壞會導致生態系統固碳能力的降低。所以,在堅持生態修復優先的同時,要處理好固碳和增匯的關系。實踐中,除采取補植復綠等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的措施外,通過核算責任人低碳行為碳積分并用于抵消其生態環境破壞行為造成的部分環境影響,能夠彌補相應固碳量的損失。
一紙“低碳令”,將侵權人低碳行為承諾進一步量化,是碳普惠機制在司法層面的有機體現和有效融入。生物多樣性與減碳具有正相關性,減碳措施能夠有效減緩氣候變化,有利于維系和增加生物多樣性。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依法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其中明確“鼓勵企業、機構、個人建立碳賬戶、優先使用碳普惠減排量進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參與的良好格局”。
生態修復不是完成時,而是進行時。一時一地的破壞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需要持續長久的補償才能見效。除了依法科學判定生態修復履約金、碳匯損失賠償金外,我們希望通過法院發出的“低碳令”,能夠推動更多侵權人以低碳行為補償對生態造成的損害,讓環境破壞者成為環境守護者、低碳踐行者;同時,發揮司法引領示范作用,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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