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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因此,構成販賣毒品罪要件即要有買也要有賣的行為及主觀意圖。
我國對毒品犯罪活動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但毒品犯罪的案件總數、涉案人數仍十分巨大。現實中“癮君子”為了滿足自身毒癮之需,會主動或委托他人代購毒品,對于此種只為自身吸食之需而購買毒品的行為,因為不具有再販賣主觀故意,故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當其持有毒品數量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標準時,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否則不以犯罪論處。僅構成行政治安案件予以處理。
在上述背景下,相應的幫忙“代購”或為“蹭吸”而幫助購買毒品的行為如何評價?是否構成犯罪呢?對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發布《關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見問題裁判指引》,其中指出: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毒品僅用于吸食,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托購者購買毒品后有販賣行為,在沒有證據證實代購者知曉托購者具有販賣行為,也沒有證據證實代購者自身有販賣毒品行為的,其因與托購者無共同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販賣毒品的共犯,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代購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因此,為他人自吸之需的代購毒品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相應的行為人在為他人代購毒品的活動中的“蹭吸”,由于代購者僅出于個人吸食目的,一般不宜定罪處罰。如代購者“蹭吸”所獲得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的標準(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標準),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行為人在明知對方販賣毒品而為其提供幫助的情況下“蹭吸”,與販賣者構成共犯,構成販賣毒品罪。
雖然法律規定上述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但應當注意的是,涉毒案件中“癮君子”們初期可以會因畏懼販賣毒品罪的嚴刑峻法而立下“只吸不販”的規矩,但隨著吸毒后經濟壓力的陡然加重,往往都會走向“以販養吸”犯罪之路,而最終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最為嚴厲的懲罰!
毒品害人害己,切莫好奇,切莫碰觸,切莫試探,一旦沾毒品,生命入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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