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有:
1.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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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失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
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但下列情況,政府部門、個人等也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
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所實行的限制競爭行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可以作為主體;
2.虛假宣傳行為中可由廣告主(經營者)、廣告代理制作者、廣告發布者共同構成;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或者他人。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找法網提醒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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