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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胡迪凱
通訊員 劉芷毓
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若違約金過高,能得到法律保護嗎?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湖北襄陽仲裁委員會近期處理了這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圖片來源:襄陽司法
事情發生在2016年9月,襄陽某公司與王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某廠房及附屬設施給王某使用,面積1100平方米,租賃期限從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年租金158394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季度結算,先付后租。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若拖欠租金,每日按當年租金總額的0.9%繳納違約金。
租賃到期后,王某尚欠該公司租金102108元,王某承諾從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還款5000元,最后一期還清所有欠款,如再拖延,則按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執行違約賠償。之后,王某因公司經營不善,每月未按時付款,截至2022年8月該公司申請仲裁之日,王某尚欠租金68000元。
襄陽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審理此案。仲裁庭認為,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應當予以核減。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最終,參照人民銀行借貸利率的標準,仲裁庭酌情將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按每年6%計算,裁決被申請人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8000元,并承擔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違約金。
仲裁員表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依法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約定不宜過高,過高不會得到支持。違約金的約定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所以違約金的約定不宜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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