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減持規則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后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二、
什么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絕對多數或者相對多數股份的那個股東,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個公司。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第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第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第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第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于非控股股東。
三、
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利好還是利空
一、股權質押視具體的情況分析,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一般來說股權質押并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名詞。必如公司在需要現金時,可向銀行用股票質押貸款,用貸來的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應該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資金進行融資的一種行為。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并不及于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后,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股份質押一般體現出公司的現金流不足,也表現出公司短期內需要資金經行項目經營以及投資。一般情況理解下,股價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場有主力的存在,股價的走勢不能常規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從而進行人為操作。
二、股權質押可能利好的方面
(1)質押公司股票之前,銀行要對被質押的股票進行審計評估,包括財報、實地考察、市場調查了解。還包括股票的機構持股情況、投資者的反映情況,股票在市場的運行、波動等情況;對股票波動大,尤其是可能向下的股票,都要進行充分的估計,以確定質押標的的安全性,降低銀行放貸風險。最后得到認可,才能確定質押貸款給公司。這無疑是銀行為投資者做了一次目前股票價值的重要鑒定——銀行放貸,他們的審核應該比目前新股發行還慎重其事。
(2)質押后,市場大幅減少了流通盤,有利于市場減負,增加活躍度。例如大股東質押了5300萬股。目前市場最多只有25604萬股可流通盤,其中還包括被大股東持有的5916萬股。因此目前實際流通盤僅19668萬股,減持有利于機構少動用資金去運作。
(3)公司大股東發出看好目前股價、希望機構進來的信息,控股股東融資,不但沒有用減持的方法,還公開鎖定了大量的股票交給銀行。
(4)目前市場上已經開始有很多股東采取質押融資的辦法去打新股,這種方法三全其美。既可以盤活資金不喜歡輕易拋售自己認為低估值股票,又可以實現再投資收益,也不會再輕易減持套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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