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么確定?
1、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如何規定合同糾紛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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