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什么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集體建設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抵押。集體建設用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要征得集體的同意,才能進行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三、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八個情形
1.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如鄉鎮村養老院、圖書室、道路等建設,經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2.符合“一戶一宅”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建設農民住宅,經批準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3.鄉鎮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包括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項目以及農村三產融合發展項目等),可以使用本集體建設用地。
5.規劃確定的商業、工業(包括倉儲物流、辦公、養老、鄉村休閑旅游)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其他單位、個人用于商業、工業項目建設使用。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
7.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以通過租賃農民房屋,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解決返鄉下鄉創業人員住房問題。
8.以轉讓、互換、入股等方式取得出讓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工業、養老、鄉村休閑旅游等項目建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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