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2月22日訊(記者 郭文培) 2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哪些項目可以互認?
據了解,《管理辦法》所稱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所稱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
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互認有范圍嗎?
《管理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互認規則方面,《管理辦法》指出,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于開展質量評價。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全國。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不同地區通過簽署協議,共同開展檢查檢驗互認工作的,應當由有關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建或者指定質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參加相關質量評價并合格的,互認范圍為協議地區。
此外,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有了互認結果就不需要重新檢查了?
《管理辦法》強調,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同時,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于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當然,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一)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二)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三)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四)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
(五)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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