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封面新聞記者 林玨瑤
6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山東女子遭前夫注射激素致殘”案受害人劉暢(化名)處獲悉,她今天收到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該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她的前夫、被告人高某森在該案一審時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2016年10月,在山東臨沂費縣生活的劉暢身體突發不適。當時的丈夫、身為醫生的高某森在家里為劉暢打了5天吊針,聲稱注射的是“治感冒的中成藥”。劉暢病情不見好轉,最終致殘。
劉暢病發約一年后,2017年9月,高某森提出離婚。幾乎與此同時,她在家里發現7支激素類藥物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她懷疑自己得病與此有關,隨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報案近5年后,2022年3月,費縣公安局出具通知書稱,該局認為案件符合立案條件,已立案偵查。
劉暢曾在家里發現大量激素藥物
2023年1月11日,高某森涉嫌故意傷害案在山東省臨沂市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劉暢轉述,高某森在庭審上認罪認罰,稱作案動機系家庭矛盾。2月10日,山東省臨沂市費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高某森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送達后,被告人高某森不服,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股骨頭壞死系上訴人給被害人大量使用地塞米松所致,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存在超出委托事項范圍出具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時故意遺漏臨沂市人民醫院的用藥情況、未對2021年3月30日的診斷結論分析等問題,申請重新鑒定;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該刑事裁定書提及,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證據與原審判決一致。該院認為,上訴人高瑞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該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月9日,劉暢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她還將就處方藥物流出的問題向當地衛健部門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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