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現場 通訊員供圖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周萍英 通訊員 梁軍 劉佳美
夫妻雙方離婚后,男方因為不按時支付撫養費,女方則以各種理由拒絕男方探望兒子。于是,男方起訴兒子要求減少撫養費。6月7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
(資料圖片)
■離婚夫妻再起糾紛
棗陽的陳先生與肖女士原本是一對夫妻,2013年12月兩人婚后生育一子。2017年9月,兩人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由肖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2000元。離婚后,因陳先生探望孩子受阻,遂停付撫養費。
2023年3月,陳先生向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自己10歲的親生兒子告上了法庭。其訴稱,近年工資收入大幅度減少,生活窘迫,無力承擔高額的撫養費,訴請將每月支付給兒子的撫養費減少為每月650元,至兒子18周歲為止。
庭審中,承辦法官張家政了解到陳先生因行使孩子探望權受阻,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迫使女方讓步,達到其行使探望權的目的,并不是真想減少撫養費,而肖女士也是基于陳先生不按時支付撫養費,才不讓其探望孩子。
在查明爭議焦點后,承辦法官當庭釋法明理,批評了雙方的錯誤做法,陳先生同意盡最大能力支付孩子撫養費,肖女士同意配合男方行使孩子探望權。5月5日,陳先生當庭撤回了起訴。
■父母應共同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承辦法官指出,陳先生與肖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現雙方已離婚,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明確了支付撫養費系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確定規則以父母雙方的協議為主,判決為輔。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可以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學習需求。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父母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減少撫養費的請求權。因此,減少撫養費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此多為不予支持。
但是實踐中,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如給付義務人確因客觀原因,導致其經濟收入長期性、明顯性降低,并致使其難以維持當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給付方領取失業金、生活困難;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則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撫養費也具有合理性,而本案中的陳先生身強力壯,其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僅以其收入減少為由減少撫養費,與法相悖,法院不應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探望權和支付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陳先生作為不直接撫養兒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兒子的法定權利,但也具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未探望到兒子而拒絕給付撫養費。若陳先生在給付撫養費后,肖女士仍阻撓探望,陳先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所以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在父母雙方離婚后就更加重要。作為父母雙方,更應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相互諒解友好協商撫養事宜,履行好為人父母的職責,共同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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