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理條件、氣候條件十分復雜,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災害多發的國家。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歷朝歷代都對災害防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并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治理理念和應對策略。
理念:敬天與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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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在古代是引起社會動蕩,甚至政權更迭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當政者十分重視災害的防治,提出了許多主張方略,其大都從人與自然的關系著手,核心理念可以歸納為敬天與愛民。
從預防的角度來說,古人倡導“天人合一”的理念。遠古時期,以神怪之力來解析自然災害是通行的方法。《左傳·宣公十五年》言“天反時為災”,《詩經·大雅·云漢》也有詩句“天降喪亂,饑饉薦臻”,都將災害發生的原因歸結為上天。在“災由天降”的觀念警示下,重新建立和諧的“天——人”關系至關重要。殷商時期的卜辭“帝令雨足年”表達的便是這種尊天敬神的思想。故《禮記·表記》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禮。”商王盤庚也曾反復強調“先王有服,恪謹天命”。漢代董仲舒將這種“天——人”關系理論化,進一步提出“事各順于名,名各順于天,天人之際,合而為一”。自此,“天人合一”成為一種重要的災害防治理念,為后世朝代所承襲。古人認為,道德與自然規律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于是形成了“逆時生災”“順時立政”的觀念。“逆”與“順”均以“天”為中心,不論是修德彌災、祈福禳災,還是薄賦省刑,皆為協調天與人的矛盾,客觀上促使了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從治理的角度來說,古人堅持民本思想。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奉行“敬德保民”的施政理念,本著“德惟善政,政在養民”的原則,救災防災制度舉措相當成熟完善。《周禮》載有“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即:災害發生后,通過實行發放物資、減輕賦稅、減緩刑罰等十二條舉措,達到減災安民的效果。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倡“養民”之道。孔子提出“養民也惠,使民也義”。孟子主張“制民之產”,家家有田地產業,能夠豐衣足食,達到養民富國效果,進而防災備災;荒年則要主動賑災救災,安撫平民。齊國發生饑荒時,孟子就曾勸告齊宣王“發棠邑之倉,以振貧窮。”唐朝時期,統治者“愛民親民”,通過實行仁政使民眾免受痛苦和侵害。據史料記載,貞觀二年,京師地區大旱,發生蝗災。唐太宗有言:“百姓有過,在予一人。爾其有靈,但當蝕我心,無害百姓”,故食蝗蟲以救百姓。宋朝時期,災害頻發,百姓被迫淪為饑民、流民,甚至盜賊,故而“治民”成為賑災的核心問題。《宋史·富弼傳》載:“河朔大水,民流就食。弼勸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廩,得公私廬舍十余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凡活五十余萬人,募為兵者萬計。”宋朝將“招募饑民為兵”作為一項國策,救災手段由單向的撫恤救助,轉變為集賑濟、徭役、募兵為一體的綜合舉措,實現了賑災理念的重要轉型,體現了治理水平的進步。從保民到養民,再到愛民、治民,民本思想貫穿于古代災害治理史,內涵不斷衍變豐富,呈現出科學化、系統化的趨勢。
制度:災前預防與災后應對
治國無其法則亂,防災救災理念的推行需要制度的保障。古代在應對災害的過程中,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包括災前預防機制和災后應對機制。
災前預防機制大致有改良自然條件和改良社會條件兩種。改良自然條件主要包括水利和林墾。所謂水利,即國家通過設立“都水監”“河渠司”等機構來興修水利,應對水旱災害。所謂林墾,即造林和墾荒。造林是為了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進而避免災害的發生。墾荒是為拓展農田面積,提高農業產量,以備荒年救濟。改良社會條件主要包括重農和倉儲。所謂重農,即國家通過實施“重農抑商”政策來鼓勵農業發展。所謂倉儲,又分為平倉、義倉、社倉等類型。平倉的作用在于平定谷價,國家在豐年谷賤時以較高的價格收貯,在饑荒谷貴時以較低的價格賣出。義倉是指把所得捐之谷物貯于倉中,在饑荒發生年將倉中谷物發放給百姓。社倉是指每二十五戶置一倉,每戶根據自身情況將谷物貯藏于社倉,由民間自營輸納賑濟。綜上,改良自然條件和改良社會條件,一方面可以有效預防災害的發生,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災害帶來的損失。
災后應對機制大概由四個步驟構成。首先是勘災,指地方官員查勘災情,并確定受災分數的過程。比如,明洪武二十六年所規定的:“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征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勘災力求真實,對于瞞報、漏報、虛報等行為,朝廷會給予嚴厲懲罰。其次是報災,指地方官員將勘災結果通過郵驛系統送達朝廷的過程。報災力求及時,災情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朝廷。為此,古代專門制定了法律法規。秦朝《行書律》規定:“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不敢留。留者以律論之。”《元典章》甚至對報災時間作出要求:“夏田四月,秋田八月,非時災傷,一月為限,限外申告,并不準理。”由此可見,古代的災異信息勘報制度十分嚴格高效。再次是審戶,即根據百姓的受災情況劃分極貧、次貧等級,用作賑濟的依據。最后是賑濟,即政府向災民提供救災物資。有研究表明,僅在順治元年(1644)至道光十九年(1839)近二百年間,政府用于購買救災物資的經費就達到4.5億兩白銀。
模式:國家救助與民間自救
我國自古疆域遼闊、人口眾多,故而救災重建涉及面廣、任務繁重,中央政權難以對廣大的地域實行全面有效的救助。基于此,形成了國家救助與民間自救相輔相成的災害治理模式。
國家救助即官方在災后采取一系列補救措施來減少損失、安撫災民,主要有三種方式。其一,賑濟,具體表現為賑銀、賑糧、賑物等。這一方式自周以來已有定型。《國語·周語》記載:“古者,天災降戾,于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賑救民”。之后為歷代所沿用,成為歷史上最常見的救災方式。其二,蠲免,即減免賦稅。蠲免是一項利于災后恢復生產的寬松政策。古代稅收的主要來源是土地和租賦,但當災害發生時,實施減免賦稅舉措,既可以使民眾休養生息,又能達到穩定治安和贏得民心的效果。其三,借貸,指給災民提供農業生產本金的做法,《宋史·王巖叟傳》有言:“不限災傷之分數,并容借貸;不拘民戶之等第,均令免息。庶幾圣澤無間,感人心于至和。”具體借貸形式除了貨幣,還有種子、耕牛、農具等。除上述三種方式之外,國家救助還有以工代賑、移粟就民、勸獎社會助賑等形式。古代官方作為救災職責的主體,發揮了統籌調配資源的作用,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救助制度。
民間自救主要分為家族自救和社會團體救助。家族自救即家族內部富有者對貧弱者提供幫助。如《后漢書·朱暉傳》記載:“建初中,南陽大饑,米石千余,暉盡散其家資,以分宗里故舊之貧羸者,鄉族皆歸焉。”社會團體救助即農民互助組織主動賑濟災民、恢復生產。這一救助形式起源較早,《周禮·大司徒》中已有以“里社”為單位的救助方式。元代的“鋤社”、明代的“義社”、清代的“普濟堂”等,均可視為“里社”的變異形式。民眾守望相助、相互扶持,不僅能夠共渡難關,而且可以增強鄉鄰宗族的凝聚力,迅速穩定災后秩序。綜上可見,民間自救有效調動了基層救災力量,成為國家救助的有益補充。
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也是一部與災害抗爭的奮斗史。古人面對自然災害,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形成了系統的思想理念和機制舉措,體現了中國傳統哲學的整體觀,彰顯了中華民族的不屈精神,對于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現代化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張進紅,系河北大學文學院副教授)
(責編:孫紅麗、李楠樺)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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