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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時刻新聞7月10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晏可慧)身為打工人的你,今年的年休假休了嗎?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法定權利,那么年假不休會“自動作廢”嗎?是否能要求經濟補償?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員工未休年假引發的勞動糾紛。法院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未過時效的未休年假工資。
原告小甲于2008年入職乙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小甲認為他入職這么多年來一直沒有享受年休假,公司應該支付一筆費用,作為未休年休假的回報。因此,小甲于2022年10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小甲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2年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6.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該300%未休年休假工資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資收入,而200%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補償責任,并非勞動報酬,適用一年仲裁時效規定。
本案中,小甲工作期間乙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亦未向小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因年休假可由用人單位跨一個年度集中安排,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小甲于2022年10月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訴,其主張2021年之前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已超過1年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其2021年、2022年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訴請,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根據小甲的工作年限,其在2021年、2022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分別為每年10天共20天。故乙公司應支付小甲2021年及2022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3萬余元。
法官提醒,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等,排除勞動者休息休假或獲得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權利,確實無法保障勞動者行使該權利時,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或在勞動者離職時,予以協商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間,如用人單位在當月已向勞動者支付了100%的工資,則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資僅為日工資的200%,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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