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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車給銀行需要什么證件
車輛抵押需要的證件如下: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車發票和保險單等。辦理車輛抵押需要車主和抵押權人雙方均前往車管所辦理。
二、抵押車不還款怎么處理
抵押不是變賣,也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和所有權。因此,不能將抵押的車強行開走。抵押到期,債務人仍不償還債務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抵押權實現。抵押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經車輛折抵為借款處理車輛,并變更過戶手續。
三、車子已經抵押給別人結果出了交通事故誰負責
(一)情形一、抵押車方責任,車輛有交強險
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怎么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
那么怎么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二)情形二、抵押車方責任,車輛無交強險
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三)情形三、抵押車方無責
簡言之,如果抵押車被的車撞報廢了,抵押車駕駛人無責任,對方賠錢會給誰?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也就是說,銀行做為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商業車險的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我們可以發現,銀行的抵押權排在了抵押車持有人的權利之前,雖然規定如此,但現實中一輛機動車的保險價值往往大于銀行的貸款數額,理論上抵押車的登記車主、抵押車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余的保險金。
另外,抵押車持有人購買保險,可以將自己制定為“受益人”,在保險法上的概念為有權利領取保險賠償金的人,當然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險中才有規定,而車輛財產保險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優先受償人。但有一點需注意,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這個規定看似簡單,實際上是對我們的“抵押車”小伙伴提了一個申領保險金的要求——對抵押車必須享有保險利益。如果轉押協議存在缺陷或者轉押協議無效,很有可能導致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抵押車持有人卻對事故車輛不享有保險利益,導致最終無法領取到保險金。
關鍵詞: 抵押 車輛抵押需要的證件 抵押車出事故登記車主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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