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罰款能否申請減免
行政處罰罰款不能申請減免,但是可以依法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記入檔案嗎
行政處罰會被記入檔案。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會記入個人檔案,并且不能消除。
雖然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但由于在治安處罰中,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一種處罰。公安機關會向被處罰人宣告并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還會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如果是在外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進行的處罰,其處罰裁決書要寄一份到受處罰人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所以其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存檔,當然也就會有案底存在。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會將處罰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并且會計入計算機系統保存。
三、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系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范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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