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多久執行拘留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立即執行拘留人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處罰種類有幾種類型
行政處罰種類有六種。具體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期限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期限是兩年,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后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說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么樣的影響,法律并沒有規定。
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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