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廣義上是指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物業管理服務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包括行政糾紛、民事糾紛。
狹義上僅指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因物業管理服務權益而產生的爭議。
目前,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類型: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占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項目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占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墻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設備、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兌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爭議等。
無效物業服務合同如何認定?
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物業合同無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其相關條款無效:
(1)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2)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家匯總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鍵詞: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無效物業服務合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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