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如何解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三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條:超越資質,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第六條:墊資及利息的處理原則;
第七條:勞務分包按有效處理;
第八條: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九條: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十條:解除合同后的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第十四條: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第十五條:質量爭議期間工期的處理。
第十六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第十七條:拖欠工程款應計付利息;
第十八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利息起算時間;
第十九條:工程量計算;
第二十條:逾期不結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條:“黑白合同”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按固定價格結算;
第二十三條:可以不全部鑒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第二十五條:總承包人、發包人、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解釋的實施。
這個司法解釋總共有28條,結構可以分三個部分:
第一條到第二十六條屬于第一部分,屬于主體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從理論上講是合同之債。第一部分再細分,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條講的是實體;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條講的是程序。第一條到第二十三條還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條到第七條,是有關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情況應當認定無效,以及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說形式上無效,但實質上應當認定為有效的情形。為什么不講合同有效呢?因為合同有效的原則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來解釋,所以只講無效。第二部分即第八條到第十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問題,主要講法定解除,因為約定解除只要約定條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這三條分別講了發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即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這五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質量糾紛。第四部分即第十六條到二十三條,是講施工合同的結算糾紛也就是工程價款糾紛。
第二十七條講的是合同侵權,因不適當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損害,是侵權問題,從理論上講是侵權之債。這個司法解釋本質講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債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侵權之債僅二十七條一條。第二十八條相當于法條的附則部分,講的是司法解釋生效的時間,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沖突。沖突指的是頒布的這個司法解釋與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有矛盾和沖突的時候如何適用。
什么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分別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協議無效;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協議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協議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鍵詞: 建筑合同糾紛 什么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司法解釋 工程價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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