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和瀆職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于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并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后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于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于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于行政作為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致死1人以上應定罪。
關鍵詞: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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