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仲裁適用范圍有哪些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捐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二、合同仲裁要收費嗎
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不收費。
商業仲裁,需要收費。
《仲裁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三、不適用仲裁的糾紛情形
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放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二是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關鍵詞: 合同仲裁適用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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