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期間舉證期限的確立及限制
根據《證據規定》第33條第2、3款的規定,確立舉證期限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當事人主義而確立的舉證期限;另一種是依法院職權而確定的舉證期限。
我們看看當事人主義協商的舉證期限的確定。由于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泛綠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情況,法律均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證據規定》第33條第2款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此,我們知道如果舉證期限材當事人主義則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愿的結果并由人民法院認可,未經認可舉證期限無效。
再看看法院依職權的舉證期限。《證據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其計算。對此,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的舉證期限不以當事人是否就舉證期限達成協商一致為前提,無論當事人是否自行協商舉證期限,不影響法院依職權進行指定。
所以據此,在勞動仲裁法的舉證期限的指定上我們可以參照《證據規定》的做法。由于勞動法律關系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過程的管理和被管理關系上。所以在舉證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并經仲裁庭的認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
二、舉證期限屆滿指什么時間
舉證期限屆滿,是指超過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證據的最后時間。舉證期限屆滿的,法院將不再接受新證據。
《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采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于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于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采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采納逾期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三、舉證期限時限規定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鍵詞: 舉證期限時限規定
凡注有"實況網-重新發現生活"或電頭為"實況網-重新發現生活"的稿件,均為實況網-重新發現生活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實況網-重新發現生活",并保留"實況網-重新發現生活"的電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