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合同可以主張違約嗎
撤銷合同一般不可以主張違約。合同撤銷后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合同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對于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涉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即對一方當事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項;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有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
4.受時間限制不同。
關鍵詞: 撤銷合同一般不可以主張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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